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汽車托運案件分析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汽車托運案件分析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如何審理汽車貨物運輸合同中的貨物留置權糾紛案件?
當前市場主體之間的產品交易、資金流轉因原料價格劇烈波動、市場需求關系的變化、流動資金不足等諸多因素的影響而產生大量糾紛,對于部分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公平原則和情勢變更原則嚴格審查。
您好,對于汽車貨物運輸合同中的貨物留置權糾紛案件,可參照以下法律規(guī)定:《合同法》: 第三百一十五條 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擔保法》:第八十四條 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fā)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第八十七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后,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留置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根據《合同法》第10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第2條規(guī)定“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訂立合同,但從雙方從事的民事行為能夠推定雙方有訂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訂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汽車托運案件分析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汽車托運案件分析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