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上午,《北京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草案)》提交北京市十五屆人大三次會議審議。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張青,
《北京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草案)》提交北京市十五屆人大三次會議審議。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張青在會上就草案作了說明。《條例(草案)》提出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要求在10天內進行維護和復檢。逾期不維修、不復檢上路行駛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還可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污染違法信息擬共享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行政機關將對其采取懲戒措施。
(《北京青年報》年1月15日)
北京市計劃將機動車排放信息納入征信系統,是對征信機制的拓展和完善,是對車主的有效約束。可以倒逼車主增強機動車排放標準意識,充分認識機動車排放的違法性和危害性,主動規范機動車排放行為。
近年來,在一些地方或部門,污點信息記錄或失信懲戒呈現出普遍趨勢,許多與信用沒有直接關系的行為被納入征信,引發公眾對——征信體系邊界在哪里的爭議和反思。從表面上看,
機動車排放信息和信用之間似乎沒有很強的“因果關系”。將機動車排放信息納入征信系統,也有落入“征信是個筐,什么都能裝過去”的刻板印象之嫌,其實不然。
信用既包括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信用,也包括民事主體與行政主體之間的管理信用,機動車排放信用屬于后者。車主有維護機動車排放標準的法律義務。
同時,這一義務也是車主相對于交通、公安交管、生態環境等部門的一種合同責任。有關部門檢測到機動車排放超標問題后,要求車主限期維修、復檢機動車,相當于與車主達成管理合同,及時解決機動車排放問題。
車主逾期未修理復檢,擅自上路行駛,則違反管理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顯然,被記入征信系統,被失信懲戒,是業主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從這個角度來說,機動車污染信息成為信用污點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符合失信懲戒的邏輯、原則和規律。
機動車排放物是空氣污染的重要來源之一。京津冀地區作為大氣污染的重災區,機動車和交通數量多,控制機動車污染壓力大。因此,機動車輛和越野移動機械等移動源的污染控制,
被列為京津冀大氣污染協同治理的重要內容。如三地共同建立機動車排放超標信息共享平臺,在對機動車排放超標進行協同監管和聯合執法檢查的基礎上,將機動車排放信息納入征信系統。
如果扎緊治理機動車污染的制度籬笆,就可以形成多元共治、立體共治、系統共治的趨勢。
如今,失信懲戒制度日益完善,其約束力和威懾力日益凸顯,人們對信用的敬畏之心也越來越強。失信懲戒與其他監管強制措施并行不悖,相輔相成,相互配合。
能夠更好的起到規范機動車排放,教育和督促車主履行環保責任的作用。
李英鋒
關鍵詞:機動車排放失信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