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三包不能成為廠商推卸責任的擋箭牌怎么辦(汽車三包不能成為廠商推卸責任的擋箭牌怎么辦)

前不久,Xi安奔馳車女孩哭訴維權事件已逐漸平息,但其背后卻暴露出我國汽車三包政策的缺陷,引起了政府相關部門和法律界的關注。最近,

不久前的“Xi安飛奔女孩哭訴維權”事件已逐漸平息,但其背后卻暴露出我國“汽車三包”政策的缺陷,引起了政府相關部門和法律界的關注。

汽車三包不能成為廠商推卸責任的擋箭牌怎么辦(汽車三包不能成為廠商推卸責任的擋箭牌怎么辦)

近日,由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法學研究會、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研究中心主辦,車知。com協辦第二屆315汽車消費論壇。與會專家學者就汽車三包實施中的熱點、難點和法律問題進行了探討。

并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近期公布的《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汽車三包意見稿》)提出意見和建議。認為仍存在汽車置換門檻高、部分條款違反上位法、弱化消費者權益等諸多“硬傷”。

免費退車條件門檻依然較高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以下簡稱《汽車三包》)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汽車消費者認為《汽車三包》不好用,退車門檻太高,甚至成了車商使用的工具。

Chezhi.com高級副總裁張英虎說。

張英虎的觀點來自于他的車質網的分析數據。據了解,Chezhi.com是最大的汽車投訴平臺。成立9年來,收到真實投訴30萬件,整理故障點210萬個。

“目前‘三包’的免費退貨只占一小部分。事實上,大多數缺陷都被排除在這個范圍之外。”這是張英虎在接受消費者汽車投訴時的真實感受。

張英虎認為,根據《汽車三包》第二十條規定,汽車免費退換的條件是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3000公里內,轉向系統故障、制動系統故障、車身開裂或者燃油泄漏。

《汽車三包意見稿》增加了電動車“動力電池著火”,免費退貨范圍由4項增加到5項。這五項是非常嚴重的安全性能問題。一旦發現,可能已經發生了意外,消費者退貨已經不是問題。

會附帶要求賠償或者補償。

“《汽車三包意見稿》第二十條規定,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經兩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消除或者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方可退貨。如此嚴重的安全故障,需要兩次累積修理后才能更換和退回。

門檻太高了。消費者法律研究會常務理事胡姬花也有同樣的觀點。

另外,“《汽車三包意見稿》沒有處理車內有毒物質污染問題。”張英虎認為,車內空間狹小,空間越狹小,對消費者的污染危害越大。我們應該效仿《住宅建筑室裝修的污染控制技術標準》,盡快制定一個綠色標準來控制車內污染。

保護消費者的健康。

意見稿缺少安全保障條款

“現在汽車保有量是3.25億輛機動車,其中包括1.97億輛私家車。汽車消費在中國是一個巨大的消費市場,但現在汽車市場充斥著各種名目、收費和陷阱。”中國消費者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李偉民直言不諱地說,

汽車消費是從廣告、選車、簽約到保養、裝修一條龍陷阱。比如消費者選車合同是格式合同,保險項目不多,但一定要選;汽車驗車、驗收、裝修、配件增加了很多,消費者沒有知情權和選擇權。

對于《汽車三包意見稿》,李偉民特別指出其忽視了汽車消費者的生命安全,沒有提供安全保障。建議三包中增加安全保障條款。

明確家用汽車的生產者、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家用汽車和汽車產品符合保護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消費者在購買家用汽車和汽車維修服務時,有權保護自己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消費者有權要求家用汽車生產者、經營者銷售的家用汽車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汽車三包意見稿》的立法也有問題。比如第五章叫‘三包責任’,但沒有說明什么叫‘三包’。”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孫英認為,《消法》沒有“三包”的規定。如果用了“三包”這個詞,應該有說明。另外,

《汽車三包意見稿》的名字順序也有問題。《消法》中提到的“三包責任”是關于退、換、修的,而《汽車三包意見稿》違反上位法,顛倒是非,把修理更換放在前面,把退貨放在后面。

這涉及到消費者的選擇權,消費者有條件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選擇先退貨,再更換,最后維修。

“現在我們的關鍵任務是找出問題的癥結所在,明確廠家和商家的責任。”中國消費者協會專家委員會專家邱說,現在的《汽車三包》已經有五六年了。效果如何?有沒有執法檢查?

普通人(603883)、商家、廠家滿意嗎?新制定的“三包”規定要更上一層樓,要把握好汽車消費市場的模式,即生產服務銷售,銷售服務消費者。如果這個問題得不到解決,將會出現Xi安奔馳女性的哭泣事件。

現在很多問題都在廠家,包括銷售零配件的供應,能不能換,都是廠家。消費者面對商家,商家面對廠家,三方爭論不休。三包規定一定要抓住這個牛鼻子,抓不住癥結就再制定一個三包規定。

在執行過程中也會大打折扣。

需明確“三包”立法指導思想

胡姬花認為,《汽車三包》的修訂應澄清其立法的指導思想和目的。其實三包責任規定最重要的目的是保護消費者,對消費者負責,這是一個基本的立法指導思想。

還有“維護市場銷售秩序”,促進家用車領域的健康發展,提高汽車質量。有了這么明確的立法思路,接下來的事情就好辦了。從保護消費者的角度來說,立法就是要讓消費者感受到對自己權益的保護是方便、快捷、有效的。

不能設高門檻。三包規定不應該成為經營者和生產者承擔責任的障礙和擋箭牌,而應該成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堤壩。

曾專門負責審理包括汽車產品質量案件在內的交通類案件的原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王補充說,0755到79006的執行效果并不理想,汽車消費市場欺客宰客現象依然突出。

各種奇葩的維權現象屢見不鮮。汽車經銷商利用消費者缺乏專業知識,采取隱瞞、誘導、欺詐等手段銷售、維修汽車,出現問題后再采取各種手段長期拖延問題的解決。當然,原因是汽車經銷商追求利潤。

但是也有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的問題。更無法回避的是,本應保護汽車消費者權益的《汽車三包》出了問題。發生汽車銷售糾紛時,《汽車三包》成為汽車經銷商的擋箭牌。正是這個政策,

市場監管部門不好監管,導致了一些矛盾。Xi安的奔馳事件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很多條款的規定與消法、產品質量法、合同法不一致,也與立法的指導思想不一致,過度保護經銷商的利益。

中消協原副秘書長新聞發言人吳直言,汽車三包規定應該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配套措施,而不是所有相關法律的配套措施。因此,有必要明確汽車三包是消法的配套措施,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向消費者傾斜。

現在感覺是向運營商傾斜。實踐中,無論是執法部門還是經營者,出了問題拿三包對抗法律,絕對是一種誤解。

《汽車三包》 規章效力層級低

“這個政策還有一個先天不足,就是文件的效力級別很低,而且只是一個部門的管理規定。三包政策的內容急需修改,要制定新的更有效的規范。”王說,國務院對報廢汽車回收有一級規定。

為什么《汽車三包》不能提升到同樣的水平,同樣的效果。這次Xi安奔馳事件,給了我們一個需要認真思考的問題,就是《汽車三包》的適用條件。首先必須明確,家用車也是消費品。

消費品銷售產生的糾紛,首先適用消法、產品質量法、合同法,而不是《汽車三包》。《汽車三包》作為一個部門的管理規定,不是法律,不能違反法律。

僅供司法訴訟參考,與上位法不一致的,對消費者沒有約束力。這一點必須明確。

三包的適用還應該有一個前提條件,那就是交付給消費者的汽車必須是無瑕疵無缺陷的。現在的《汽車三包》就是剝奪汽車在使用得當的情況下存在質量缺陷的條件,無條件退車。汽車質量直接影響社會安全,

不言而喻,消費者花幾十萬,甚至幾百萬買一輛車,幾天之內就會出問題。為了維護經營者的利益,消費者只能被反復修理,被趕出不實用的車。剎車門事件和大眾汽車排放超標事件都發生在美國。

從個案中主動發現問題是監管部門的責任,而我們缺乏這樣一套嚴格有效的監管措施,我們缺乏主動性和主動性。有三包政策支持賣家,讓消費者覺得沒人管,產生反感,導致各種極端維權。

王建議,在修改三包政策時,必須規定新車交付后應有一個相對合理的較長時間。非消費者使用不當造成質量問題的,應當整車退貨,否則限制了消費者的選擇權。此外,

汽車銷售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要利用互聯網和大數據,建立統一的監管網絡,對汽車銷售和維修的全過程和各個環節進行監管,讓消費者可以不受銷售者的約束,方便地查閱和復制所有與汽車銷售和維修相關的電子文件。與此同時,

經銷商未及時錄入后的法律責任。

關鍵詞:汽車三包盾

THE END